康居社区居委会在小区内开展了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宣传特色活动,在宣传活动中,社区工作者积极向社区居民宣传出租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安全责任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份,使居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共同创造宜居的美好家园,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近日,从市政法委获悉,《通告》明确指出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对存在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应当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火灾隐患等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出租房屋,应立即停止出租。因违反房屋租赁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违法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将房屋隔成若干居室对外出租的,应当拆除隔断,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房屋建设和施工。禁止在宅基地、农村集体用地、公共绿地、市政用地等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房屋的,自行承担拆除损失。
房屋出租人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应当督促承租人办理相关证件,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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