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往往是从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这个角度,来评判社会是否公平正义,从而来判断社会是否真正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既要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又要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居民的收入差距也逐步拉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加快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战略任务。
公平的收入分配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旨在建立起一种利益调节机制,使所有社会成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都能共享发展和改革的成果。和谐社会是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的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不仅直接影响到人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因此,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通过扩大就业、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举措,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地区津贴补贴标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容。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往往是从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这个角度,来评判社会是否公平正义,从而来判断社会是否真正和谐。同时,收入分配公平也是就业公平、教育公平、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公平的集中表现。因此,从狭义的观点看,收入分配公平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或者说,是判断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主要尺度。“毋庸讳言,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有很强的影响,在社会舆论和话语权中也有影响。但弱势群体则缺乏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除用上访等形式,申诉其遇到的不公外,很难在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这种社会缺陷亟待弥补,如果令其发展下去,则只能扩大社会鸿沟,而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因此,在当前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宗旨,把“更加关注社会公平”落实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各个环节中去。
实践中的几个重大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维护社会公平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注重社会公平,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因此,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逐步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全面发展的方向稳步前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其次,要处理好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贫富和谐的关系。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节机制,创新收入调节的制度。当前应全力打造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的谈判和博弈机制与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等。“制度更是第一生产力”,一个良好的、有效的制度不仅是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也是解决财富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贫富和谐的关键。
第三,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收入分配问题的核心是要对发展的福利作用进行衡量和评价。库茨涅茨研究发现在经济增长的早期,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分配有恶化的倾向,而当收入进一步提高后,收入分配状况得以改善。经济增长具有影响收入分配效果的功能,如果能够形成一个有利于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的增长方式,进而诱导出符合比较优势的增长方式,对于收入分配效果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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