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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口头审理会的审理规范
 
时间:2009-09-18 

  

 

  第一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经确认属实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条

  本局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召开口头审理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证人需参加口审会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会开始前告知办案组。

  参加旁听人员应在会前向本局政策法规处申请,得到同意后方能参加口头审理会的旁听。

 

  第三条

  口头审理会前,办案组应当研究制定口头审理会议提纲,明确办案组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口头审理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口头审理中需要重点查清的问题等。

 

  第四条

  会前,由承担记录工作的办案员核对参会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并宣读口头审理会纪律。

  口头审理会由办案组长主持,宣布口头审理会开始,宣布参加会议的办案组成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会上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暂时休会,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决定,办案组长为政策法规处处长的,由分管局长决定。申请回避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办案组长宣布延期审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办案组长在重新开会时宣布驳回。

 

  第五条

  口头审理会事实调查程序由办案组长主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请求人陈述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被请求人答辩;

  (三)请求人出示证据,被请求人进行质证;

  (四)被请求人出示证据,请求人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提供证据,对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请求人、被请求人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六条

  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会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办案组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办案组讨论,经领导批准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原告增加处理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处理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口头审理会提问由办案员主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请求人及其代理人提问;

  (二)被请求人及其代理人提问;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提问。

  (四)办案组成员提问。

 

  第九条

  事实调查结束后,办案组长宣布进入辩论阶段,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口头审理会议的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

  口头审理会辩论终结,由办案组长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十条

  经调查、辩论,若事实清楚的,办案组长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和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会上进行,也可会后进行。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办案组起草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本案结案。调解不成的,办案组长宣布口头审理会结束。

 

  第十一条

  负责记录的办案员在口头审理会上的记录要完整、准确和清晰。口头审理会结束后,由负责记录的办案员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补正或另页补正。

  口头审理会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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