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在中国大陆市场合法销售的移动电话,若移动电话整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服务如下: 在购买移动电话机之日起七天内,若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可在原购机处选择享有免费退机,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或者保修服务。 在购买移动电话机之日起十五日内,若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或原购机处选择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或在授权服务单位享受免费保修之服务。 移动电话主机购买之日起一年内,若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享有免费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或原购机处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 在购买移动电话电池之日起六个月内,若电池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或原购机处享有免费更换服务。 在购买充电器之日起一年内,若充电器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或原购机处享有免费更换服务。 在购买移动电话的耳机之日起三个月内,若耳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或原购机处享有免费更换服务。 在购买移动电话的数据传输卡之日起一年内,若所购买的附件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故障,消费者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或原购机处享有免费更换服务。 保修期内,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在原购买处享有免费退货服务。 附件的保修政策适用于随机销售的附件及零售附件。 保修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更换后的移动电话或附件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依照政策规定享有免费修理、更换之服务,但不允许退货;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但确认在三包期限内,则只能免费维修。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产品,与正常销售的产品一样实行三包。 若是经销商赠送的非原装配件,应由经销单位负责三包。 下列对保修的限制条款适用于主机和一切附件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保修资格: 1. 未经公司许可和授权,擅自拆卸和维修; 2. 浸水、摔坏、印刷线路板烧坏; 3. 超过保修期(包括追加保修期); 4. 机身串号(IMEI)贴纸或防拆标贴被撕去或模糊不清。 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 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 2. 由于意外事故或不注意保养引起的损坏; 3. 由于不正确的测试、保养、调试或其他变更引起的损坏; 4. 不是由于材料或生产质量引起的的天线折损; 5. 擅自拆卸、维修造成损坏,并给正常的检查测试造成困难; 6. 背帖被撕去,或背帖模糊不清; 7. 浸水; 8. 手柄线圈或调制器簧片折损; 9. 使用中引起塑料外壳或其他外部元件折损; 此外,在服务过程中,如遇有大量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特殊情况,请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另行通知处理方法或安排特别的服务活动,与服务合作伙伴共同解决。 2)提供保修服务的途径 通过与产品经销商的密切合作协助产品销售者为最终用户实现《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的修理、更换、退货服务。 A、修理: 通过授权服务中心为最终用户提供保修期内的修理服务。授权服务中心应为在保修期内符合保修条件的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三包期内,授权服务中心必须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能够正常使用30天以上。 B、更换: a.十五日内换机: a1. 最终用户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换机。将对指定的服务合作伙伴予以换机授权。授权换机的服务中心对最终用户手机的换机资格予以确认并承担责任。 a2. 最终用户可在原购机处换机。销售者确认为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的手机,凭发货票复印件,经销售渠道在产品地区经销商处更换整机。产品地区经销商将对手机换机资格予以确认,退回不符合换机条件的手机或收费更换。 b.因多次维修换机: b1. 最终用户可在指定更换地点换机。将对指定的服务合作伙伴予以多次维修换机的授权。授权多次维修换机的服务合作伙伴对最终用户手机的换机资格予以确认并承担责任。 b2. 最终用户可在原购机处换机。销售者确认为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的手机,凭两张以上授权服务中心出具的维修工单及授权服务中心出具的故障确认单经销售渠道在产品地区经销商处更换整机。产品地区经销商将对手机换机资格予以确认,退回不符合换机条件的手机或收费更换。 将对造成多次维修的授权服务中心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责任。 c.三包期内,对于用户送修的机器,维修单位因自身原因在30天内不能处理好的,消费者享有换同型号主机的权利,且由维修单位承担换机损失;因生产者未能及时提供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消费者享有换同型号主机的权利。 C.退货 最终用户在原购机处退货。销售者确认为七日内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的手机,凭发货票复印件,经销售渠道在移动电话地区经销商处更换整机。移动电话地区经销商将对手机换机资格予以确认,退回不符合换机条件的手机或收费更换。授权服务中心有义务为手机故障的确认提供协助。 如符合换机条件,而同种型号移动电话无货且用户不同意更换其他型号移动电话,消费者享有在经销单位或授权服务中心退货的权利,若有同型号移动电话而消费者不接受换机要求退货的,则消费者享有在经销单位或授权服务中心退货的权利但需扣除折旧费。 此外,所有最终用户要求换机时,授权的产品更换代理必须填写“移动电话退换机记录单”作为凭证。 D.附件的处理 移动电话附件的更换:参照移动电话的更换方式。通过授权服务中心及经销商的密切合作,协助移动电话产品销售者为最终用户提供移动电话附件保修期内的更换。移动电话附件的退货:最终用户可在原附件购买处退货。销售者确认为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的原装手机附件,凭两次以上移动电话附件更换的凭证,在移动电话地区经销商处更换。产品地区经销商将对附件更换资格予以确认,退回不符合更换条件的附件或收费更换。授权服务中心有义务为手机附件更换记录及故障的确认提供协助。 E.折旧费 自发票开出之日起按购机发票金额的0.5%/日扣除作为折旧费。单独购买的电池等附件无折旧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