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军烈家属、军人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二.服务内容:
办理军属、烈属、伤残军人、复退军人转隶关系,按文件定发放优待金,定期抚恤金、补助金和伤残金。
三.服务内容
1.办理转隶关系:
A.凭区民政局优抚科通知和有效证件,接上述人员关系,当日办理。
B.办理军属关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家属户口本,当月办理。
2.领取优待金、伤残金、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程序:
A.凭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每季度末月5日在街道办事处财务科领取义务兵优待金。
B.凭伤残军人证,每年1月5日、7月5日在街道财务科领取伤残金。
C.享受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人员持领取证到街道财务科领取。
四.工作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石景山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98年1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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