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
中央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一、行政领导体制
(一)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首长负责制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
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3、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一)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院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或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2、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总理办公会议
总理办公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或委托副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总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国务院的机构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
1、宏观调控部门
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包括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3、社会保障部门
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
5、外交、内务和保障部门
包括外交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防部、监察部和审计署。
6、教科文卫管理部门
包括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部、卫生部。
(二)国务院办公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
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合并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五)国家局
国家局是国务院归各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管理某些行业和事务的工作部门。
国家局不直属国务院领导,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但不是部委内部的职能司局。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和中国专利局。
(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事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或秘书长担任领导,组成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大部分不单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包括:
1、国务院为指导某些专门性工作而设立的办事机构;
2、协调或调节性机构;
3、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咨询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