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邓小平作了概括的说明:“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8页)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必要时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外交、防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一国两制”包含有四个要点:(1)在国家的主体内实行社会主义制度;(2)在一些特殊地区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高度自治;(3)在特别行政区内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包括法律基本不变;(4)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全面地理解和认识这四个要点,才能深刻理解“一国两制”的精神实质。“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国两制”理论的形成,大体上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底到1981年8月,是这一构想初步提出阶段。这一构想的提出首先是从台湾问题开始的。1979年1月30日,邓小平在向美国参众两院发表演说时指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79年2月2日《人民日报》)
第二阶段从1981年9月到1982年9月,是这一理论形成阶段。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提出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这是对“一国两制”的第一次全面阐述。1982年1月10日邓小平指出,这九条方针政策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第一次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同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对香港问题发表了三点意见:一是,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二是,1997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继承保持香港的繁荣。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三是中国和英国政府要妥善商谈如何使香港在1997年前的十五年过渡期中不出现大的波动。这是对香港问题的全面阐述,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已经成熟。
第三阶段是从1982年9月到1993年春,是进一步发展和法制化阶段。1984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知名人士对“一国两制”又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这是第一次见之于文字。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一国两制”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3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12条;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正文第3点也规定了中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12条;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大又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样,“一国两制”的法制化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