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和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即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2008年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5%,上线为21%,下线为5.5%;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上线为15%,下线为3.5%.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2倍以内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上年度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基准线;人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的幅度内确定。
生产经营尚属正常但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按下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有垄断企业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且经济效益好的垄断企业,可按下线确定增长幅度。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的,须符合以下条件:1.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0%;2.2008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4.完成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长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要予以倾斜。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各类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在当地政府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天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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