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不仅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进而扩大党内民主的重大举措,从更宽广的层次上看,实行这一制度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它必将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起到极大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一、党代表任期制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原则
民主政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不同的时期,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原则也有所不同。古典民主的根本价值理念是“人民主权”,与此相对应的制度设计是“直接民主制”,这一制度的设计原则是所有公民直接行使手中的权力,共同管理政治事务。随着政治共同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随之带来的政治事务的复杂化,“直接民主制”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等弊端日以显现。到了近现代社会,“直接民主制”被“间接民主制”即“代议制民主”取而代之,这一制度的设计原则,是人民根据一定的程序选定“政治代理人”即“人民代表”,通过代表来间接行使手中的权力。在“代议制民主”的制度框架内,为了保证“人民代表”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表”而不是“特权的代表”,“人民代表”制度无疑成为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在进行相应制度设计时,它主要遵循四个重要原则:一是“权力民授”原则,即民主选举“人民代表”;二是“权力保障”原则,即实行代表任期制,代表在一定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职责,非因法定原因和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在代表任期内剥夺代表的资格和中断代表的任期;三是“权力可控”原则,即权力的所有者——人民,能够有效地掌控、监督、制约甚至在必要时收回授予代表的权力;四是“权力非专属”原则,即代表实行有限任期制而非终身制。
中国政党政治的最大特色是: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是法定的执政党并长期处于执政地位。鉴于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极其重要的地位,党内民主建设必然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最根本制度。党代表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发展水平和实现程度,并进一步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我们党明确提出要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原则,必将极大地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进而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二、党代表任期制开辟了“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新路径
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走着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独特道路。西方的民主政治发展过程在总体上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因缺乏发育良好的公民社会,社会不能取得相对国家的独立地位,所以民间力量没有可能承担起自下而上发展民主的重任。尽管当前执政党正在逐渐改革对社会的控制,中国政治也相应出现了由全能政治向民主政治逐步过渡和完善的表征,但民主政治的发展仍然不能绕开执政党这一环节。基于此,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执政党的大力推动。
党代表任期制是扩大党内民主的重大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也从多方面推动着人民民主的发展。《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担负着密切联系选区党员群众,收集当地社情民意的重大职责,并拥有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党员群众所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拥有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普通党员群众完全可以通过所在选区的党代表这一新渠道,把自己的要求和愿望方便快捷的反映给上级党组织。党代表特别是基层党代表就生活在普通党员群众之中,他们的参政议政行为对身边的党员群众有着直接的示范效应,党员群众通过直接参与基层党代表的选举、监督活动,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党代表任期制的实行,发挥了党代表应有的作用,落实了党员民主权利,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应有体现,从而可以激发党员群众和党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持久培育起良好的民主政治氛围。
三、党代表任期制拓展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空间
党代表任期制是一项重大的党内民主制度安排,在落实这一制度的同时,必然会不断完善相应的衔接制度和配套制度,这就带来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党代表任期制要发挥它应有的制度功能,就必须改革和完善党代表选举制度,要坚持“权力民授”的基本原则,通过合理划分选区、逐步扩大差额比例、改进代表提名方式等措施,真正做到让党员直接选举党代表,从制度上确保党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党代表任期制的有效运作,要通过党代表权利的充分行使来实现,这就要对党代表进行明确而充分的授权。《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党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审议权、建议权、表决权、监督权、提案权、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视察调研权等诸多权利,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