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
一、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2、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3、社会主义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4、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
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
统一战线在国家政治、社会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5、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6、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
7、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8、依法治国
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评和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8、要求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0、福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学术和创作自由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6、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一)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修改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