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总网 > 行业特色 > 建材行业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推荐资讯
教程:如何升 教程:如何升
编者按: 追逐财富,是我们共有 [更多]
·商户教程:普通商家如何自由
·“百万悬赏——寻找百万投资
·商权大事记:17年持续经营,
·关于激励额度、会员体系及商
·“我有一百万”即将拉开帷幕
·商权与民族品牌红都服饰正式
·抢到即赚到!商权用户如何获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
热点资讯
商权17周年庆 商权17周年庆
编者按: 商权大讲堂 [更多]
·商权17周年庆:不忘初心,牢记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
·元旦前后缴纳管理费2.0收益速度
·一个用户的商权生活实购案例
·西安:今年三成房产用地用于保障
·商权新权益普惠大众,商权大讲堂
·学习电商法,依法合规经营,商权
·买房贷不了款另觅他法 房价涨开
全程服务,名动九州

接受专业咨询,
   展开扬名之旅!

进行品牌包装,
   提升公众形象!

参与特色评选,
   获得权威肯定!

参加权威活动,
   结识权威人士!

进行专业传播,
   美名传扬四海!

载入国家史册,
   丹心光耀未来!

服务热线:010-68232149

Email:tese@xue.me
MSN:tese2009@live.cn

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8-29  

  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特别是支持推动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推动汶川大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
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制定;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将按再生节能建材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需满足技术、经济等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贷款合同及结息凭证等,对企业申报的贴息资金予以审核确认。贴息期为上年的6月29日至本年的6月30日。财政部将不定期地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文】 【关闭页面】 【推荐此类文章】 【我要推荐给好友】 【返回上页
上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国家重点整治钢铁行业,九月份到十月份或出台新政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