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创新 厂网界面市场监管制度基本形成——国家电监会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扫描厂网分开后,厂网界面的市场秩序监管成为重要课题。国家电监会遵循“依法监管”和“监管为民”的理念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了以“三项制度”(合同(协议)备案制度、厂网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报告为核心的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文件,培养专业监管队伍,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在探索中逐渐走向成熟。
厂网分开催生市场秩序监管新课题
厂网分开后,电力行业市场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特别是在发电侧,电源投资多元化后出现大批独立发电企业,至2009年年底装机容量超过200万千瓦的发电公司有30多家,既有中央企业,也有地方、外资和多元化企业。市场格局变化后,电力企业之间很多新问题出现了:一是电厂之间利益公平问题。在发电侧完全引入竞争机制前,电厂之间的电量分配、电力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成为发电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二是厂网之间地位平等问题。厂网分开后,电厂与电网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关系上成为平等主体,新的协调机制亟待建立。三是电力交易合法合规问题。虽然全面竞争性电力市场尚未运作,但各种形式的市场交易行为越来越多,计划电量以外的交易电量比例越来越大,对这部分电量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进行监管越来越重要。面对新问题,电监会以厂网界面监管为重点,以“三项制度”为核心开展电力交易和市场秩序监管:一是明晰新体制下电网和电厂的责、权、利关系。通过制定规范文件,在完善各主体之间生产关系、技术关系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各主体之间相互平等的经济关系,使电网与电厂在新格局下找到了各自定位,明晰了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二是构建和谐的厂网关系。尽管厂网分开后,利益格局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但通过电监会有效监管,积极协调厂网之间、厂厂之间的矛盾,妥善解决了一些集中的矛盾和问题,厂网关系总体上比较和谐。三是维护和促进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监会通过监管方式的创新,综合运用经济和技术手段,促进电力企业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主动提供辅助服务,厂网协调配合日渐默契,有力维护和促进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不断完善市场秩序监管制度和方式
电监会在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中始终围绕厂网关系的焦点问题,按照“依法监管”、“监管为民”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取得了初步成果。
第一,制定一批适应市场新形势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规范电力交易和厂网秩序的文件框架。电监会适时出台《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等,在国家层面对各地开展电力交易进行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监管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电力交易和厂网秩序的文件。为解决厂网界面出现的管理空白带来的问题,电监会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极大减少了电厂和电网在合同签订问题上的繁琐纠纷;及时出台《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效促进了市场交易公平和厂网关系和谐。
第二,建立并完善“三项制度”,监管行为逐步制度化和常态化。2003年以来,电监会积极探索规范电力交易和厂网秩序的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三项制度”,电力监管机构的“知情权、披露权、评价权”得到体现。合同备案制度施行以来,电力企业高度重视,备案率逐年提高,由合同和协议引起的纠纷大幅降低。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在厂网之间创建了交流沟通平台,通过厂网联席会议,每月、每季度电力企业都在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支持下坐到一起,相互通报生产运营情况,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是电力监管工作的一个制度创新。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保公正”的监管理念,通过制度规定不断加大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电网企业增加交易信息披露内容,缩短披露周期,对于改善厂网关系效果明显。
第三,以编制年度监管报告为抓手,发现解决问题,改善厂网关系。从2007年开始,电监会每年编制《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网厂电费结算情况监管报告》,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起草过程中详细分析并认真核实情况,报告发布后督促整改。这几年的监管报告在全面、客观评价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在公平调度交易、新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电费结算、购售电合同(协议)签订及备案、并网运行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一些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披露,提出整改要求。编制监管报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实现了政府对电力企业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监管模式的转变,发挥社会力量监督电力企业的有关工作,拉近了监管机构与企业的距离,拉近了企业与社会的距离,效果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