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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汽车制造商基本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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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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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步实施原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号),自2009年9月1日起对N类车辆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 公告要求,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开始,2009年8月30日结束。请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及相关车辆底盘制造商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 此外,因缺陷汽车召回信息系统将与金质工程(国家质检总局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对接,M类汽车制造商及相关底盘制造商亦应在2009年8月30日前重新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 上述基本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金质工程“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系统”完成,信息报送及审核程序见本通知附件。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汽车制造商基本信息报送及审核程序:
1、下载《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下载地址: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或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 2、 填写《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打印并签章。将盖章后的原件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李岩 收(信封外注明“制造商基本信息”), 邮编:100088; 3、 登录金质工程“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系统”,根据盖章的《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在线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检查后提交。访问网址为:http://beian.dpac.gov.cn/; 4、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收到《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后,对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正式入库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通知制造商修改后再次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和网络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原件为准。 信息备案咨询电话:010-59799616、010-65532865, 联系人:李岩、吴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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