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不仅是国际儿童节,同时也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联想到毒奶粉事件曾经给数千万儿童家长带来的恐慌,选择在这一天让《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或有着说不出的深意。
然而,《食品安全法》在保障人们消费安全的时候,对整个食品产业的影响,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也亟待引起人们的关注。
不可忽视的质控成本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将明显提高食品企业安全控制的成本。”一家从事食品深加工的中小企业老板白令(化名)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仅检测设备一项,就不是个小数字。”
据了解,三聚氢氨事件发生后,很多将牛奶作为原料的品牌食品企业纷纷从国外购进行检测设备,这些设备动辄数十万到数百万美元。去年12月,中国内地销量最大的糖果企业徐福记曾向媒体开放其位于东莞的工厂,并展示出购进不久的类蛋白检测设备。
当时,徐福记负责人曾向记者介绍说,“这台设备不仅能检测三聚氢氨,而且几乎所有的类蛋白成分都能检测出来,有了这台设备,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控风险。”
然而,对于这样的设备采购,白令所在的企业却望尘莫及,“现在能在媒体发出声音的大企业都全力拥护该法,并以此作为品牌推广与政府公关的机会,然而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却有口难言。”
“除检测设备之外,有关质量控制的人员成本与管理成本也会相应增加。食品行业本身是微利,如果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来执行,这些增加的成本会将我们的利润摊薄到没有。”白令说。
根据记者的采访,对于这样的质控成本将占到企业经营成本的多大比例还未可知,但多数中小企业业主表现出更多的执行上的懵懂与困惑。
食品提价直接影响整体经济价格链条
这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因为中国食品[4.33 -4.20%]行业的集中度并不高,相反,大量的三五十人的小厂提供我们消费的绝大部分食品,他们的选择,直接决定着消费者的选择。
但对于作为经营者的白令来说,当利润摊薄到无的时候,他只有两个选择,要么降低或减少质量控制,要么将产品提价。前者是一种冒险,而后者能否执行却未可知。“因为对于基础性食品来说,它的定价直接决定着整个宏观经济的价格链条。所以,这类产品提价并不是简单的市场行为。”
从去年1月开始到去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对食品执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让白令记忆深刻。当时,国家对于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实施临时限价,以缓解当时的通胀压力。
“我担心的是,如果《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中小企业进行普遍提价,发改委是否还会来干预价格。”或许,白令的担心并不无道理,三鹿事件爆发后,有好事者曾去检索三鹿的成本档案,发现三鹿在原料采购的质控环节上有一个非常好的做法,就是实施电子监管码措施,只要扫描印有这种码的标签,就可以知道该产品的原料来自哪里。
“事实上,三鹿是第一家拥护质检总局推广这种码的企业,同时也是第一家使用的企业。”来自食品行业协会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当时使用该码,平均一个产品将增加6分钱的成本。然而,对于微利的牛奶产业来说,一个瓶装产品的成本增加6分钱,利润就没了。”
“同时,牛奶作为基础消费品,要遵循国家发改委关于‘乳品调价有限制’的规定,由于相关调价要报发改委批准,调价空间非常有限,于是,三鹿选择了压缩原料收购成本,如压榨奶牛户,或者作假。”
所以,我们现在来反思,三聚氢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情,也不是单纯的牛奶厂唯利是图。以此为鉴,我们来看《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潜在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基础食品价格直接影响整体经济的价格链条,所以国家留给这类产品的提价空间有限,为保证利润,一些企业可能选择不去增加这些质控环节,这样的结果是《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得到全面的贯彻与执行。另一方面,也还是由于基础食品价格直接影响整体经济的价格链条,当提价不被控制时,整个经济的价格链条就会带来动荡。
立法、执法背后潜存尴尬
其实,上述问题说白了,涉及就是一个对中小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问题,由于中小食品企业基数大,又比较分散,食品的供给与消费又显示出很多区域性特点,所以,立法过程中对这些问题的调研就显得尤其重要。
然而,来自行业协会的说法显示,“这方面的调研明显不足。因为经费有限,食品行业协会的很多基础性数据也并不完善。对于这样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法,立法调研所需的充分性与全面性并没能实现。”
不仅如此,在有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订方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月23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标明,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9年5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一些食品企业向记者私下表示:“前后加起来只有10天,等注意到了,反映过来,提意见已经来不及了。更何况,对实施条例提意见,并不是拍脑袋的行为,总得有些中长期的考虑吧。”
对此,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由于调研不足,一步到位的执法可能面临尴尬。”
“就像当初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基本上做到了最大限度地对劳动者的保护,然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却由于企业成本的增加,造成了大量的裁员甚至企业破产倒闭(与危机因素混合作用),最终适得其反,劳动者就业成了大问题。我希望《食品卫生法》的执行不要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位专家说。
他进一步建议说:“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或者可以增加调研,制订分阶段、分区域的实施计划。对于企业质控成本的增加,国家可以逐步建立相应的补贴或补给性政策等。”
毕竟食品安全虽是基本国策,但不是一个单纯的安全问题,需要系统地考虑。
《食品安全法》的九大亮点
引入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制度,意在发现食品中的潜在风险,做到预防在先。同时指出食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的特殊性就在于不应该有试错机制。同时,监管链条大大推前,有关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实际上已经延伸到了食用农产品[17.13 -0.98%],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
明确要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而在此之前,关于食品管理有不同的标准,比如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各个部门都分头制定自己相关的标准,本法要求,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特别强化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由此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更新食品添加剂制度。首先,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同时要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其次,规定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再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和夸大的内容。
引入索票、索证制度,要求生产者生产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的产品,要有记录,要索票、索证,要建立台账,由此建立责任追溯体系。
建立责令召回制度,在有的企业明知道自己的食品出了问题,但是不主动召回时,有关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召回。它与同时引入的停止经营制度一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控风险。
引入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众所周知,在我国如果触犯了刑法的话,按照法律程序是先刑后民的,这次提出先进行民事赔偿,目的是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使得民事赔偿优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
建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制度,并在其制度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