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下午,苏州市就调整市区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说明。据悉,这次政策调整涉及三个部分十个方面: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新政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退休人员补充医保支付限额提高至3000元
苏州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自付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80%的标准予以补助。
为进一步减轻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医疗保障向老年人倾斜,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现将每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增加50元
自2000年11月正式实施职工医疗保险以来,苏州市区每年都为退休人员增加个人账户金额。据悉,2010年度将继续人均增加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50元,即70周岁以下由850元提高到9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050元提高到1100元;其中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年1300元提高到1350元。
据悉,市社保中心将按上述标准于3月31日医保个人账户年度更新时予以预划,4月1日起,退休人员即可按规定划卡使用。
社区就医医保补助比例提高10%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分流大医院的就诊压力,现规定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提高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个人账户结余超6000元可支付部分自费项目
苏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统账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同时具有积累和约束作用。近年来,苏州积极探索,逐步将健康体检、阳光健身卡、乙肝和流感疫苗等一些预防保健性项目纳入结付范围,但个人账户功能拓展程度还无法满足个账结余较多的参保人员的使用需求。
为此,进一步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医保
2006年,苏州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列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为每年6000元限额内结付70%。由于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人群不仅局限在学生,参保职工和居民中同样存在患病群体。
因此,此次政策调整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统一调整到8000元限额内结付90%。
累计结付封顶线提高至20万元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居民医疗保险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结付标准不变。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费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提高400元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贴。目前苏州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为300元。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将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现行300元提高到700元,围产保健补贴标准仍为1000元,两项合计1700元。
生育医疗补助: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要求,为保障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在此次政策调整中,苏州将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