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居民医保,山东省德州市降低一级、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由400元调整为200元。
德州市日前对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是该市继2009年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后的第二次调整。调整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参保城镇职工住院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由原来的6元、10元、15元提高到10元、15元、20元;提高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2个百分点。
该市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居民在新入保时,不再补缴应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医疗年度开始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门诊按2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为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