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新《条例》补充了特殊场所的防火措施,明确规定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调查走访发现,虽然哈市各大商场都悬挂了“禁止吸烟”的标志,但个别顾客和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仍然在安全通道或走廊内吸烟,偶尔还有行人叼着香烟大摇大摆地进人商场,给安全防火带来很大隐患。在我省发生的火灾中,吸烟已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新条例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后逃生困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单位或场所,给予了充分关注,并明确了处罚标准。如“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非营业期间要关闭和熄灭不必要的电源、火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楼梯间、公共通道内禁止动火或者存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此外,黑龙江省修《条例(草案)》保留了原《条例》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