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全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期未满的,暂不予换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再按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
本次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分为三步走。第一步,自查申报。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未换证者今后需配制制剂,按新设立制剂室的要求办理。第二步,审查上报。各市州局及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对相关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重点审查自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举报核实后的整改落实情况、不合格制剂被质量公告后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各地换证检查完成后,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集中上报省局。第三步,审批公布。经审核,符合换证要求的医疗机构,省局将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经查实曾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制售假、劣制剂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共用配制场所、配制设备及检验设施等;经现场检查,不具备制剂配制条件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且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换证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