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膜天膜及图”商标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膜天膜及图”商标被判撤销。至此,历时八年之久的国内首例水处理行业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
2001年,招金膜天公司在行业产品展示会上,发现天津膜天膜公司与本公司的名称和商标图相像,便跟天津膜天膜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希望他们对此作出改动和撤销,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金膜天公司于2001年12月,就天津膜天膜公司注册的第1543788号“膜天膜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209698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第1103323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且上述商标均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因此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膜天膜及图”商标的注册。
事实胜于雄辩:招金膜天公司1992年5月即在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膜天”商标,来年即被核准注册。而天津膜天膜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其“膜天膜及图”商标的最早申请注册日为1999年12月,注册时间相差7年。其商标图如下:
从中不难看出这三个商标图示均为MT即膜天首拼字母的变型。
2008年7月,国家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撤销了争议商标。此后,天津膜天膜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08年12月10曰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随后,天津膜天膜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认为:“膜”并非一种单独的产品或物质.也非商品的通用名称。2009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在图形组合还是文字构成上均构成近似,且“膜”作为第11类产品上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较弱。因此,天津膜天膜公司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招金膜天公司于1988年5月成立,“膜天”品牌经过市场近20年的洗礼,其技术和优质的产品除在国内水行业赢得广泛赞誉外,在欧洲、亚洲等几十个国家落地生根,并在马来西亚注册。“膜天”品牌连续被评为中国民族知名品牌。今年5月,被列为烟台市重点项目之一的“膜天工业园”在招远市经济开发区落成并投产,高品质膜系列产品达几十种,当年产量可达到30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