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绿心’地带的保护,当前首先要保护好‘绿心’,更要从法律角度保护好‘绿心’。”昨日,《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立法解决好“护心”、“绿心”问题,修订草案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等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具体化。
细化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哪些为禁止开发区?哪些又是限制开发区?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禁止开发区:区域规划确定的“绿心”地带,基本农田,湘江及其支流、湖泊等水域和永久性保护洲岛,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地质公园等各类景区以及珍稀物种分布区、重点公益林,铁路、公路、防洪堤坝等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特殊地质地貌区、地质灾害多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泄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区域,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发区:湘江及主要支流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范围,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林产品主产区,乡镇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建设区域以及道路、水利、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区域,规划为旅游开发的洲岛,省、市人民政府决定限制开发的其他区域。
但修订草案指出,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应当设立标志,不得进行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文化展示、品质提升和必要的公益设施以外的项目建设,不得兴建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以外的建筑物,不得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利益补偿。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产业,不得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等项目以外的产业项目。
“绿心”地带列入禁止开发区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对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发展模式、空间结构、土地利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明确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保护三市间的‘绿心’和湘江风光带,限制过度开发,促进有序开发,打造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的生态型宜居城市。根据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完善《条例》的相关内容。”省发改委主任蒋作斌表示。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中的“绿心”地带位于三市结合部,约400多平方公里,在区域生态环境中处于“心脏”地位。修订草案对“绿心”地带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明确“绿心”地带属于禁止开发区,并对“绿心”地带的建设活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措施。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对在区域规划确定的‘绿心’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经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工作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