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文件’实际执行仅一个月,即在当地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查下立即叫停。”昨日,溆浦县政府就日前媒体报道的“政府发文要求公安局代征水土流失防洪费”一事进行了回应和说明。
“代征”初衷为便民
溆浦县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县,矿产开发开采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源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可按一定标准征收“防治费”。但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时,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公安局办理民用爆破手续后,还得到水利局交纳水土保持防治费,使本来可以一次性办妥的事情要跑两次。
借鉴外地的经验,2008年9月16日,溆浦县水利局将此事提交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有关问题。会议决定,水利部门为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执法主体,发改、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为协助部门,“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使用炸药且不能自行治理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炸药的消耗量代征水土流失防治费”,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媒体报道的‘防洪费’实为水土流失防治费,公安局代征的也仅是使用炸药而产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并非全面代征,更不是动用警力强制征收。”县政府负责人表示,这样一来可以方便和简化办事程序,二来可以对一些收缴不上来的防治费从源头上扣除。
“问题文件”只执行一个月
但执行不久,就有个别被征收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公安局代征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合法。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县法制办对该会议纪要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代征涉及到行政执法权的委托没有法律依据,立即叫停。并于2008年11月11日废止原下发的会议纪要,解除了县公安局的代征委托。
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程序性和透明度,并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事发后,溆浦县专门在溆浦政府门户网站红网溆浦分站设立了法制专栏,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事先在网上征求意见,事后进行规范公示。溆浦县县长梁永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们将通过这一事件,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升溆浦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编辑 黄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