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天祐,字顺之,号鹤洲,明代赣榆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进士。历官建安令(今福建省建瓯县)、监察御史,巡按河南、陕西、四川、山东。拜大理寺右丞、左丞,晋右少卿。逾年擢升光禄寺正卿,终致仕归里。他于晚年曾“南走淮阴”,与《西游记》作者吴承恩结识为友。
当他晋升大理寺卿时,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吴承恩为他写了《赠裴鹤洲晋列卿兼逢初度歌》一诗(见《射阳先生存稿》)。在任大理寺卿时,他清正廉明,执法如山,得到朝野一致赞誉。“罪人挟万金赂免死,天祐籍其金于官,置之法。”后因朝廷腐败,弃官还乡后,撰写《鬻儿行》长诗,著成《拙逸亭稿》,并校正张峰所撰的《隆庆海州志》。去世后,其墓志由御史何宽撰文,潘季驯书写。
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大理寺作为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秦时称为廷尉,汉因之。汉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后时称大理,时称廷尉。北齐置大理寺。隋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设大理寺。唐高宗、武则天时也曾一度改名详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
一般常见的寺官还有:
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作品赏析
夹谷山
裴天祐
翠微西近祝其城,齐鲁当年此会盟。
幽洞云深人已去,古坛松老月还明。
却兵余焰遗空谷,罢享流风动废营。
我欲东临寻胜迹,开尊东麓听啼莺。
——《重修赣榆县志》卷四
[导读]
夹谷山,又叫祝其山。《春秋》(鲁)定公十年载:“夏,公会齐侯于夹谷,孔丘相。”山在今赣榆县夹山乡汪于村西北。山上有明代以来圣人殿、圣化亭、奎星洞、夹谷书院诸遗迹。祝其县,属东海郡,汉置宋废,故城东北距夹谷山十余里。
此诗描述夹谷山悠久的历史胜迹和当前的空幽景象,抒发探寻遗迹兼听夹谷啼莺的情怀。唐人胡曾首写夹谷啼莺的实景,清代即以“夹谷啼莺”为赣榆八景之一,此景实已转为风吹石洞发出宛如黄莺啼鸣的声响。“幽洞”,指夹谷山山谷。“古坛”,指夹谷山上石头垒砌的平台,相传为齐鲁会盟时的礼坛。“却兵”,指孔子挫败齐国欲以莱人之兵劫持鲁定公事,见《左传.定公十年》。“罢享”,指齐鲁会盟结束时,“齐侯将享公(即宴飨定公)”,孔子认为:“牺象不出门,嘉乐不野合,享而既具,是弃礼也。若其不具,用秕稗也。用秕稗君辱,弃礼名恶,子盍图之?夫享,所以昭德也,不昭不如其已也”。终“乃不果享”,此即“罢享”之事,见《左传.定公十年》。“废营”,指齐鲁两国与盟人员驻地旧址。“开尊”谓举杯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