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选民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人大代表参加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参与常委会信访工作,在任期内不少于一次。对于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代表可以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由信访办按照《上海市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处理,并向代表回报处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的第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参加会议、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电话、书信、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区县人大代表、代表所在单位和本系统的人民群众、代表居住地的人民群众,一般做到:列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参加区、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相对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区、县人大代表,不少于两名;参加区、县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应邀参加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等活动;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持代表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参加闭会期间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大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前,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市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向原选举单位的区、县人大代表公开。
《若干意见(试行)》还规定,市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通过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代表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够当场回答的,可以在事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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