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享优惠 失败有补贴
记者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深圳市出台实施第一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至10万元,自主创业可获财政资金扶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可获奖励,创业失败者仍可享受就业援助和社保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将使每名创业者享受3年最高10万元的实惠,并力争用2至3年时间,将深圳建成国家级创业型特色城市。
允许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2005年至今已经有2200多名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8600多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介绍:“以往深圳市的创业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本市失业人员,而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全社会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深圳市居民,以及具有创业潜力的高校毕生生、复退军人、农转居人员等群体。”新政策还放宽了市场准入,在符合规划、市容、环保等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初创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创业注册登记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提至10万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说:“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从过去的3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据了解,深圳市2003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额度为2万元,2007年提高至3万元,目前深圳市已经对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1700多万元,扶持700多名失业人员实现创业。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创业失败者仍可享补贴
新政策加强了对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登记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可享受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带动就业 可获奖励
深圳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新政策惠及经营者和全体失业人员。根据《意见》,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每年给予最高8000元(不超过3年)的财政资金扶持;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于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岗位吸纳失业人员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另外,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创业者还可享受有关培训补贴。
发展创业示范基地 建立创业孵化园区
深圳市还将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并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在园区内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对经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享受公共设施补贴、创业者场租补贴、创业代理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后可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按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建立统一的创业项目库
深圳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发、征集创业项目。政府搭建平台,项目提供者与创业者按照市场原则自主交易,项目风险由创业者自行承担。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成功实施的,政府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定的创业项目使用服务费,并按其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的情况,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意见》从8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深圳市将加快制定《意见》的13个配套办法,包括《深圳市创业产业指导意见》、《深圳市放宽创业门槛实施办法》、《深圳市鼓励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等。深圳市还将开展创业意向调查、创业理念宣传、创业论坛、特色创业行动计划、创业成果展示等一系列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