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
1949年9月~1954年9月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的工作。1954年9月~1970年6月改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由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文化部的工作,1970年6月~1975年1月,根据的国务院机构精简方案,撤销文化部,成立国务院文化组。1975年1月,撤销文化组,设置文化部。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其与文化部、国家出版事业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87年6月,将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改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仍由文化部领导,但独立行使职权,计划、财政、物资分配等计划单列。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现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艺术司、教育科技司、文化市场司、文化产业司、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对外文化联络局 (港澳台文化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等。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