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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
 
时间:2009-05-26 
旅行社
  英语名称: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
定义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设立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权利与义务
  旅行社在进行旅游经营活动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规定,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一)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旅行社有权向被提供服务的旅游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综合配套的各项服务,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
  (四)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五)旅行社有权向因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索赔要求。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旅行社应给予赔偿。
  (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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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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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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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旅行社,有许多的定义。其中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旅行社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有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找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分类
  国外旅行社的分类主要是指欧美国家中旅行社的分类。欧美国家中旅行社主要分为两大类
  旅游批发经营商。旅游批发经营商是指主要经营批发业务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所谓批发业务是指旅行社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了解和预测,大批量的订购交通运输公司、饭店、目的地经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景点等有关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将这些单向产品组合成为不同的包价旅游线路产品或包价度假集合产品,最后通过一定的销售渠道像旅游消费者出售。
  旅游零售商。旅游零售商机主要经营零售业务的旅行社。旅游零售商主要以旅游代理商为典型的代表,当然也包括其他有关的代理预定机构。一般来讲,旅游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顾客向旅游旅游批发经营商及各有关行、宿、游、娱方面的旅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反之,也可以说旅行代理商的业务是代理上述旅游企业向顾客销售其各自的产品。
  中国旅行社的分类
  中国旅行社最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国际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的事务,全交由当地的旅游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为:国内社、国际社(国际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两种);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组团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此类办事机构并没有经营权不合法;
  当然还有一些俱乐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机构,他们更没有相关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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