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9个月,北京完成了对《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即日起,一系列针对跨国公司在京设立总部的优惠政策将出台。
这次重新修订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删除了部分失效过时的条款。新规定与原有政策相比,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和新增了部分内容,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和吸引的力度。
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业务范围的扩大提升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功能,有利于发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综合服务职能。可以带动北京金融、保险、贸易、会计、法律、信息等现代特色服务业企业迅速发展,提升高端知识型服务业的比重。
同时,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补助。考虑到存量地区总部企业的发展,对一次性增资达到上述金额的地区总部参照上述规定,按对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新规定放宽了出入境管理的时限和人员范围: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3年、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4年、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1999年北京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规定”,从税收优惠、外汇管理、市场准入、人力资源、外商在京工作与生活等方面给予地区总部以优惠和便利。该规定符合当时首都经济的发展特点,对吸引跨国公司来京投资起到了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首都经济深入发展,原规定出台较早,有些政策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策支持、灵活性、便利性等方面缺乏力度,有些政策随着国家涉外政策调整已成为通行政策,有些政策规定已经失效,有必要进行修订。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修订工作,要求加大对北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研究力度,提升北京国际化水平,把总部经济平台搭建得更有吸引力,并将完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列入今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
目前,在北京设立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121家,多数为世界500强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1家。落户北京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主要集中在电子、通讯、机械领域,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
据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目前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销售收入约占23%,净利润占32%,纳税额占22%;上缴地方主要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约占同口径全市税收比重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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