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将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的作价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的加价行为。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将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的作价规定。
北京市将有计划地对定价药品进行复核,对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重新核定价格,及时降低零售指导价格。着重对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由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成本监审,防止生产企业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价格监测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跟踪,了解分析变动原因。同时,药品价格认证部门停止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认证,并对之前认证的药品价格进行认真清理,全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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