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在青岛召开,中国铝业、紫金矿业、五矿发展、山东招金等业内巨头几乎悉数赴会,讨论矿业企业如何应对危机。
而一位参加矿产资源法修订的专家表示,矿产资源税费调整眼下到了一个关口,除了中央部门主张的资源税改革外,短期内资源税费也面临上调压力;与此同时,《矿产资源法》修改稿中也体现了上调资源税、体现资源稀缺性的长期规划。
“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局长刘乔表示。
刘乔表示,在2007~2008年中国矿业的“黄金期”,关于税费的种种矛盾被矿业企业的高额利润所掩盖,但自经受金融危机冲击以来,随着矿企利润的不断下降,这一矛盾日益突出。
冀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张汝海表示,面对煤价的一再下跌,以及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的巨大成本,希望有关部委能够关注,帮助煤炭企业渡过难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周宏春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对矿业来说表现明显,矿业公司的股价下降了50%以上,同时,产能过剩、末端消费需求下降,对矿业可能还有更深刻的影响。
矿业企业还收到了另一个“利空”——资源税改革。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表明,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只待启动改革工作。
在这次会议上,上百家国内知名矿业企业形成了一份“建议”,准备随后递交国土资源部。
虽然企业呼声很大,但是长远来看,矿产资源税费标准上调似乎不可避免。
一位矿业专家表示,因为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国家为了体现对矿产资源的主权,并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角度出发,对矿业企业往往征收比其他类型企业更多的税费。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家华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的法定定义:“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对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和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在资源税的征收上体现差异,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
而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是从量计征,并不能体现出矿产资源优劣的差异。这样的征收方式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办公室研究员傅鸣珂也认为目前的资源税征收存在一定问题。
傅鸣珂介绍,资源税和整个矿业企业的税负体系还存在着很多其他问题,目前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九稿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和修正。
但与矿业企业诉求恰恰相反的是,新的《矿产资源法》对资源税以及与其相关的税、费率的修订方向,不仅不指向降低或取消,反而有可能增加。
傅鸣珂表示,针对现行矿业税费制度的争议一直较多:
一是经济关系不清楚,存在着基本概念上的歧义。除去对前述资源税功能的争议,矿业权价款到底是所有权人收益还是投资人收益至今仍无定论。二是结构不合理,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价款存在着若干重复之处。三是费、税率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的特点而且不能灵活调节。四是对矿业收益分配不尽合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主人,所得收益太少。
“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突出权利金还是突出资源税,这是立法中争议最多而至今仍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据傅鸣珂介绍,税务部门专家认为资源税同时具有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的功能,而税务部门征收功能强,阻力小,可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建议取消资源补偿费,税费合一到资源税上;也有专家认为资源补偿费可改为权利金,以体现根据国家所有权而获得的矿业财产收益,同时资源税和所有权收益性质不同,它只有调节级差的唯一功能。还有部分专家主张取消资源税改为资源租金。
无论争议结果如何,提高资源税率始终存在着很强的政策需求,傅鸣珂表示,“提高资源税率箭在弦上”。
业界也认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新《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重点,在于明确各种税、费的性质、功能与征收主体,可能减去的,只是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而整体税费的费率不仅不会调低,反而有增加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