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移动电话服务政策 1) 服务承诺: 1、以下若有与国家政策不符或遗漏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2、凡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购买的TCL移动电话,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都可享受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服务承诺。 3、 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TCL移动电话主机可享受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保修的权利,电池可享受在购买之日起六个月内保修的权利,充电器可享受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保修的权利。 4、 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TCL移动通信厂家赠送的礼品,如:移动电话机主机、电池、充电器、外接有线耳机和数据接口卡同样享受国家三包规定的保修权利,详见《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由销售单位开展的赠品活动,按国家规定由销售单位承担三包责任。 5、 购机时,经销商必须为TCL移动电话用户认真完整填写《TCL移动电话保修卡》上用户及移动电话资料,并加盖公章且不得涂改。 6、 维修时请携带《TCL移动电话保修卡》和发票正本(保修卡和发票须经售机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且不得涂改),移动电话背面上的(IMEI/ESN)机械序号、进网许可贴纸不得撕毁,否则作废。购机时间以有效的发票或保修卡上所注时间为准。 7、 在三包有效期内,用户必须出具购买发票和有效三包凭证才能享受包退、包换和保修的权利;若用户无法出具有效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则依照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期的起始日期。 8、自购买之日起七天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鉴定属实的,用户凭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有效保修卡,可到原购机地点要求退货或换货。经销商应将故障现象标注清楚,将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或复印件、有效的保修卡连同TCL移动电话一起返回所在区域的TCL移动电话指定服务点,指定服务点核实(故障现象、保修卡及用户资料)无误后,才予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9、 自购买之日起第八天至第十五天内,若移动电话主机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经鉴定属实的,用户需持有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有效的保修卡,到指定服务点要求换货或维修,对于更换移动电话主机的用户指定服务点同时收回旧保修卡和购机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重新开具新保修卡给用户。 10、 参照国家三包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七天内可选择退换,十五天内可选择换修,符合换货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更换。 11、 保修说明:保修服务只限正常使用下有效。一切人为损坏及以下条款均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我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并收取适当费用。 11.1、由于使用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滥用、误用或灾祸等造成的移动电话损坏(如:食物液体沾渍、手机进液、外力作用、外围部件的刮痕、划伤和损坏等)。 11.2、用户自行拆机,非经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认可之维修和改装(如:改频、安装、调整或任何不正确改变所造成的损坏)。 11.3、使用非厂家认可的配件,未依说明书使用、维护、保养,因运输及其它意外而造成移动电话损坏。 11.4、不正确或不正当的操作使用所造成的移动电话故障或损坏。 11.5、移动电话外表的各种标签、各类零件(如按钮),自耗零件和因使用而造成移动电话外表的磨损。 11.6、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11.7、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11.8、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12、 人为损坏的故障机,不再享受保修权利,我公司提供维修服务;但进水机或严重人为损坏机维修应当先签定有关《维修协议》。 13、 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同时又有人为损坏的,不再享受保修权利,但我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同时需视损坏情况收取维修材料费和维修劳务费。 14、 移动电话不符合保修条件需收取费用的,须在维修记录或收费发票或收据上注明不符合保修条件原因,并请用户签名认可,否则出现用户投诉,将由承修单位负责。 15、 非保修机维修后对移动电话原故障保修30日。 16、 送修机器注意事项: 16. 1、填写送修单时请用楷体填写,须填写用户姓名、联系电话、故障现象、要求检测或维修以及其它内容。我们将根据用户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 16.2、在送修移动电话前,请先记录存储在移动电话里的电话号码及重要信息,以免丢失或泄露。 16.3、凭有效的取机凭证取机。若取机凭证丢失,须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取机处办理挂失手续。7个工作日后方可凭身份证取机。 16.4、支票付款请在款到后取机。 17、 TCL移动电话服务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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