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四川一家酒厂抄袭大“M”商标,麦当劳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被商评委驳回。为此麦当劳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一审驳回了麦当劳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五绵及图”商标,该商标由正反两个大“M”组成。麦当劳公司认为,金龙酒厂申请注册的“五绵及图”商标与大“M”商标在拱形的弧度、线条和设计风格上具有高度的近似性,是对大“M”商标的复制和模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立足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此案中,麦当劳的大“M”商标为纯“M”艺术化图形,而金龙酒厂的商标由汉字和字母组成。图形部分系汉字“五”与“绵”的汉语拼音首字母,汉字“五”与“绵”分别位于拼音图形的左右两侧。二者在文字构成、图形组合等方面视觉效果差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麦当劳的大“M”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不享有在先商标注册权。据此法院认定商评委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