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区财政局海财签[2009]43号文件(《关于海淀区创新企业企业所得税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现启动海淀区创新企业所得税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范围: 对按25%规定所得税率纳税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所属会计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所得税款,其超过15%税率的海淀区留成部分,作为财政奖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努力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期限: 2009年7月24日至8月14日 三、审核内容 (1)资格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已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近两年内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等。 (2)补助金额审核:税收所属会计期间是否为2009年1-6月、企业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罚款滞纳金不得计为补助基数等等。 四、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 1、《创新企业所得税财政补助申请报告》,及电子版文件(一式两份)(附件一) 2、创新企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缴税凭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二)企业银行账号证明(一式两份)(附件二),及电子版文件 以上材料A4纸大小,不用装订 五、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海淀招商大厦一层西厅创新企业所得税财政补助申报窗口(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 海淀园综合办产业规划发展处 20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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