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社區醫院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會團體,以保障會員的權益以及提高會員之醫療品質與經營效益為宗旨。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1 〉舉辦演講會與研討會。
〈 2 〉發行刊物。
〈 3 〉辦理醫務管理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及訓練。
〈 4 〉接受主管機觀之委託從事有關地區醫院管理政策之研究。
〈 5 〉輔導會員有關醫院管理制度之研擬。
〈 6 〉協助政府制定有關地區醫院之醫療政策。
〈 7 〉積極爭取地區醫院之權益與福祉。
〈 8 〉其他有關地區醫院之發展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依本會章程所訂之宗旨與任務,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 1 〉團體會員
凡取得衛生主管機關開業執照之地區醫院,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2 〉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經理監事會通過 者,得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之權利如下:
〈 1 〉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享有發言 、表決、選舉、候選及罷免等權 利。
〈 2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 3 〉請求本會協助有關醫院管理之事宜 。
〈 4 〉會員權益受損時,得請求本會支援 協助爭取。
贊助會員除不享有表決、選舉、候選及罷免等權利外 其餘之權利義務與團體會員同 。
會員除當年度各項費用外 ,如有欠款未繳清者,視為停權,不得享有會員之一切權利 。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與繳納年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除名處分。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4〉一年半未繳者。(一年未繳先予以停權,之後每三個月通知催繳一次,經兩次未繳)。
出會後其入會費與已繳之年費不得退回。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代表會員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與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 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8〉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4〉議決理事長提名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之人選。
〈5〉審查秘書處之收支決算表與工作成效。
〈6〉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與年度預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之主席。
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克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理事會所提之收支決算表。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
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克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關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實施辦法由理事會 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等若干名,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
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於申請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 3〉事業費。
〈 4〉會員捐款。
〈 5〉委託收益。
〈 6〉基金及其孳息。
〈 7〉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應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級基金收支表,經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未訂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 87年1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87 年 2 月 7 日台〈 87 〉內社字第 8704492 號函准予備查。
確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負責人願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