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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
时间:2009-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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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拟定地方性的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广州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医疗机构改革政策;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实行管理。 (五)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全市卫生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和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卫生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负责组织处理各种医疗纠纷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及处理。 (六)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七)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 (八)负责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并监督其依法行政;组织监督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化妆品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血液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十一)负责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卫生统计和建立完善卫生信息系统。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医政处、中医处、科技教育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疾病控制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保健处、组织处、人事处、武装部、保卫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等13个职能处(室)。按有关章程设立机关党委以及事业编制的考试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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