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度      国家机构      政府机构      社会团体      政治特色      宗教特色
外交特色      司法特色      地理特色      人口特色      民族特色      文化特色
  特色总网 > 国家概览 > 宗教特色 >
  推荐资讯
  ·教程:如何升级成为商权中高级会
  ·商户教程:普通商家如何自由设置
  ·“百万悬赏——寻找百万投资中最
  ·商权大事记:17年持续经营,致力
  ·关于激励额度、会员体系及商家让
  ·“我有一百万”即将拉开帷幕!
  ·商权与民族品牌红都服饰正式达成
  ·抢到即赚到!商权用户如何获得贡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
  ·政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社
  特色推进
如何使用工
编者按: 消费8万送20万 ,20万
[更多]
  [相关新闻]如何使用工具实现零
  [未命名栏]零成本赚一亿(千万
  [往期回顾]零成本赚一亿(千万
  [人物简介]零成本赚一亿(千万
  [相关新闻]百家党政媒体与政府
  [经典语录]会员如何通过6个步
  [经典语录]教程:消费者如何领
  扬名系统:全程服务,名动九州
  以立足特色的分级展示为基础;
以多层渗透的优势资源为依托;
以精细完善的专业咨询为保障;
以创新的整合传播方式为带动;
打造“立足特色、名满天下”
的特色扬名系统!
 
  进入扬名系统  
 

  接受专业咨询,
    展开扬名之旅!

  进行品牌包装,
    提升公众形象!

  参与特色评选,
     获得权威肯定!

  参加权威活动,
    结识权威人士!

   进行专业传播,
    美名传扬四海!

  载入国家史册,
    丹心光耀未来!

 

服务热线:010-68232149

Email:tese@xue.me
MSN:tese.me@hotmail.com

  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时间:2009-10-22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很好,点击支持一下!】 【共0票】 【我要推荐给好友】 【推荐此类文章】 【加入收藏
      上一篇:宗教事务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下一篇:宗教事务管理:宗教事务条例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法律声明在线申报文档下载网站地图友情链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北京政研院 京ICP备09110630-1号

    承办:北京政研院中国特色研究所 技术支持:北京政研院现代信息技术研究所定推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特色推进联盟旗下网站:中国特色总网 中华职工学习网 全国创争总网 中国图鉴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中国亲稳

    中国商权产业联盟旗下网站:商权公司 商权生活 中国生活 定推生活 先健生活 汽车生活 旅游生活 百货生活 圣农生活 志高家电 开创水产 实达智能 智光节能 迪马到家 金森秀 美秀网 房团网 拼图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