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日前表示,金融创新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实体经济,必须立足于满足市场的真实有效需求。他说,此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实践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金融创新要与金融体系的发展成熟水平相适应,金融创新的推动和发展应符合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蔡鄂生说,随着我国市场机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审慎推进,产品创新和服务能力稳步增强。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保持快速增长,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整体收益状况良好。2008年,全部83家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理财产品销售总额3.87万亿元;银行卡、电子银行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等稳健发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商业银行设立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等也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银行业仍处于改革发展阶段,与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面临着许多不同的问题。在许多领域还存在创新不足甚至创新空白。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系统地研究自身金融创新定位和重点,不断完善金融创新配套体制和严谨创新流程,降低偶发式、嫁接式的创新比重;二是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活动趋同性明显,某些领域的产品同质化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构建自主创新能力;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关注和研究能力还需要加强,有必要建立贯穿始终的创新风险管控机制;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投入更多的力量履行公众教育的职责。
在谈到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监管的主要原则和方向时,蔡鄂生表示,银监会坚持"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的法定目标,将"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作为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一。银监会根据银行业发展实际,在监管实践中始终坚持有利于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和方法。一是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时遵循基本原则和行业惯例,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创新基本准则,要求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二是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明确了"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创新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自我管控能力,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三是加强监管有效性建设,提高创新监管效率。
蔡鄂生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经济主题,开展有益创新,更好地为宏观经济服务。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开展金融创新。二是持续提高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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