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2月16日电(记者 齐雷杰)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对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接受教育培训做出具体规定,其中要求,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不低于30%的学费。
日前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这一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
规定还要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对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对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在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全日制农村残疾学生及城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规定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