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张晓松、徐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施行。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4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召开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代表说明会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了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各级人社部门也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普及工作。7月4日,全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我部直接举办了3期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对省级人社部门负责人、社保局长和业务处长共800人进行了全面培训,培养了一批宣讲、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骨干;各级人社部门也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了学习培训。
三是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并做好清理工作。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我部及时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国务院还根据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我部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
问:您刚刚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各方面都很关注,请详细介绍一下。
答: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方面作了一系列调整。一是将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从制度上解除了广大职工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是设置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取消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等规定,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还上调了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使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
问: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及待遇标准等,取决于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就形成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另外,个人权益记录还包含着大量个人信息,有些涉及隐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地记录这些信息,同时,还应保护这些个人信息,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制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保密等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该办法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问什么情况下能得到先行支付?
答: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问: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作了新规定,请问如何落实这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详细阅读
全国总工会等在京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日活动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记者 王敏)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让广大职工全面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全国总工会与北京市总工会22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联合举办“了解社会保险权益,增强职工维权意识”《社会保险法》宣传日活动,并邀请10位专家现场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它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全体人民特别是劳动者获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方面基本保障的权利,能够帮助广大职工有效抵御各种生存风险。长期以来,各级工会坚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会全程参与了《社会保险法》研究制定,在对草案条文的修改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中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诉求,使这部《社会保险法》较好地体现和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张鸣起要求,各级工会要在职工中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将各类职工都纳入社会保险中;要积极参与社会保险配套法规的研究制定,充分运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和社保监督委员会等各种平台、渠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诉求;要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调研和监督检查,发挥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制度的作用,督促企业将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