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对这一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登录工商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saic.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目进入《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致电、致信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制订《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总局拟规定:个体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4年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