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8月27日电(记者 骆晓飞)青海省日前下发《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政策保住房保障的标准、资金管理、准入管理等相关政策。
根据这一通知,按照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由低到高逐步延伸的要求,青海省各州、地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畴;同时,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工作交流的干部、医务人员、教师周转房等均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范围。
与此同时,这一通知明确提出,在建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青海省各地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和管理,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将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整合,资金统筹使用。对以政府补助资金、个人出资相结合方式实施的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和个人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而对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一般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此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得与农村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整合捆绑建设。
在保障房资金筹措方面,政府部门将支持和鼓励省内符合发债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租金收入、售房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滚动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以及住房保障管理等。
在保障房准入方面,将严格落实社区、街道和市县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的“三级公示、三级审核”分配程序,进一步健全民政、住房保障、公安、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和社区协作审核机制,加强监管,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