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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治乱用重典 公众增信心
     
    时间:2011-09-07

        9月5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保清有期徒刑7个月。这标志着河南第一、二批“瘦肉精”案件基本审结,48人被判刑。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首批“瘦肉精”案,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主犯刘襄等人没有以量刑较轻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非法经营罪”被判刑,而是以量刑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缓、无期徒刑,这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食品安全治乱要用重典。

        制售“瘦肉精”为何触犯了公共安全罪?河南法院为何敢吃“螃蟹”,在全国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处食品安全类犯罪?此案会不会成为惩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标杆?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究“瘦肉精”案的幕后细节和深远影响。

        【案情】

        制药工程师铤而走险研制生产“瘦肉精”

        2011年3月15日,媒体曝光了河南焦作部分养殖户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事件后,河南警方立即采取行动,对“瘦肉精事件”立案进行侦查,刘襄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迅速落网。经查,主犯刘襄今年42岁,湖北襄阳人,湖北某大专学院化工专业毕业。曾在湖北一家制药公司工作,有制药工程师的资质。

        2007年,刘襄在公司认识了销售业务员奚中杰,两个人都梦想着发财。在奚中杰的提议下,每人出资5万元,开始租房生产“瘦肉精”,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担心工人告密,刘襄将研制的“瘦肉精”命名为“刘襄1号”。

        2007年9月,刘襄花4个月研制成了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药可以增加蛋白质的合成,临床用于治疗哮喘,添加在生猪饲料中可以使猪的瘦肉增加,但“瘦肉精”具有相当大的毒性,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严重的甚至导致死亡,是国家明令禁止用于养殖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瘦肉精”研制成功后,刘襄、奚中杰来到河南,洛阳的肖兵和郑州的陈玉伟成为他们的二级经销商。陈、肖二人经过勾兑、稀释转手卖给下线,销往全国,刘襄的妻子刘鸿林负责会计工作。至此,以刘襄为首的生产、销售“瘦肉精”网络链条形成。庭审证据显示: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

        “瘦肉精”带来的损失巨大。用含有“瘦肉精”的饲料饲养出来的生猪,部分被销售到了济源双汇集团。经庭审查明,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这类猪肉制品,损失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问题猪肉流入市场也与监管部门渎职有关。警方在抓捕生产者、销售商的同时,也逮捕了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中心站防疫员王二团等渎职者。河南沁阳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张文启介绍,王二团主持柏香镇检疫工作,该站还有杨哲、王利明两名防疫员。央视“3·15”曝光的节目显示,中央电视台记者在知情人的带领下到柏香镇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求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王二团的妻子牛利萍通过电话征得王利明同意后,在未见到生猪和运载工具的情况下向记者开具了“三证”,此事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

        法院提前了解案情论证给主犯定重罪

        “瘦肉精”事件对河南这个农业大省和食品工业大省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迅速行动、积极应对,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就提前了解案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高度重视,法院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到焦作、济源实地督查、指导。焦作、新乡、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合议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精心编制庭审预案,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就在案件的审理有条不紊推进时,对“瘦肉精”首批案件的定性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刘襄等五被告人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更多的专家则认为,五被告人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瘦肉精”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五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是此次“瘦肉精”事件的源头,其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现虽然没有发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对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对生猪养殖户和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认真研究刑法和司法解释,查阅了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数十个案例。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经过对比、分析,认为刘襄等人制售“瘦肉精”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研讨会,大家一致认为,定此罪的理由是其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危害公共安全。

        经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后,河南法官就“瘦肉精”案件中有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了共识:食品安全犯罪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如果再不用重典,就无法向人民交代。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结此案,就是要释放出一种信号:司法机关将严惩此类犯罪,彰显党和政府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批“瘦肉精”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缓、奚中杰无期徒刑、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

        此外,河南法院在审理“瘦肉精”系列案件中,不仅用重典打击罪行严重的主要犯罪分子,还实行宽严相济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养殖户等被告人施以轻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事实证据及侦破进展情况等因素,将全部案件分为四批审理。其中,第一批审理研制、生产和大批量销售“瘦肉精”的源头性犯罪案件以及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目前,河南第一、二批“瘦肉精”案件基本审结,48人被判刑。

        【反响】

        司法机关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

        此案判决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瘦肉精”案的首犯,刘襄在当庭陈述时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歉意,“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大家吸取我的教训,踏踏实实做事,请河南人民原谅我。”

        “我的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差,千言万语我只想说三个字:对不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奚中杰也低下了头。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也都表达了悔意。被告人刘鸿林在最后陈述中说:“我们向所有受到伤害的人道歉。”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及政府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采取的“零容忍”态度,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和药品安全的呼声。

        河南省人大代表、大商集团郑州集团党委书记张根湘认为,“瘦肉精”案发生对很多行业冲击非常大,法院判决体现了民意,乃人心所向,充分体现了法院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蒙受巨大损失的生猪养殖户对法院的判决也很拥护。温县隆丰养殖有限公司经理杨隆说,“瘦肉精”事件对生猪的饲养、加工、销售整个产业链,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广大消费者对猪肉产品产生不信任,直接导致猪肉产品消费下降,生猪存栏时间延长,生猪饲养加工减少,饲养成本提高,必将导致猪肉价格的上涨。在他看来,“瘦肉精”案件的公正审理,规范了河南生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恢复了消费者对生猪、猪肉产品的信任。

        郑州市民王洪涛说:“‘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我曾经有几周时间不敢吃猪肉,甚至连其他肉也不愿吃了。我心里对那些违法使用添加剂的不法分子充满了痛恨,却又十分无奈。法院判决后,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增加了!”

        本案审理终结后,许多网友在网上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纷纷表示对判决的支持态度。网友“根在中原”说:“黑心商人利欲熏心,置社会公众健康于不顾,行为卑劣。政府和司法机关为维护公众生命健康作出不懈努力,对不法分子坚决打击,我们坚决拥护!”(记者 曲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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