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李志勇)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提高车位利用率,居民小区停车场将被全面纳入管理。
据介绍,2001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但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首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城市中心区机动车停放需求与停车资源供给矛盾愈发突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用实际管理情况,经反复研究修改,北京市形成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停车管理办法更加明确了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范围,包括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内容涵盖了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停车场;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新规对于居民区停车场的管理更加全面和具体。其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居住区内部有场地条件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部没有场地条件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道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供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未取得产权的停车场,车位不得出售;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新规规定,驻车换乘停车场和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此外,新规还对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规定备案、停车服务单位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未实行全天24小时运营、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