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检验检疫局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国将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即根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度和产品质量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实施“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二维分类管理理念,按评定结果的优劣程度将企业类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种类别。对产品风险分级,是根据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将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个等级。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
据悉,新修订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历时三年,六易其稿,于2009年6月14日颁布,并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办法》是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从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具有我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经验,是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行使行政职能,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纲领和指南。厦门检验检疫局2007年起在分类管理改革上先行一步,为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办法》的出台提供了鲜活的经验。厦门钢宇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我们专门组织质检人员认真研究,发现厦门的做法与《办法》接口良好。”
“一家出口企业采用何种检验监管方式,不是由企业一个因素决定的,而是由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两个要素决定的。同一企业或类别相同的企业,产品风险等级不同,或者风险等级相同的产品,企业类别不同,采取的检验监管方式就不同。同时,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并非一成不变,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如果企业发生问题,有可能被降类,作为检验检疫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企业出口产品得到恰当的检验监管方式,进一步确保检验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检验和监管的科学有效结合,真正实现既要管得住,又要放得快的管理目标。”厦门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正是《办法》所谓的“动态调整机制”。
据介绍,《办法》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分类管理原则在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要注意的是,它只适用于对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办法》提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包括九个方面要素,即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生产条件;企业检测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企业产品追溯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四种类别,即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良好的为二类企业、一般的为三类企业、差的为四类企业。
根据《办法》,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包括的要素有:产品特性;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等级。
业内人士指出,很显然,《办法》突出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明确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增强企业质量自主管理的责任意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那些质量保证能力强、诚信度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出口放行速度大大加快,使真正的好企业得到更大的便利和实惠,这也是制定《办法》的立意所在,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从而促进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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