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在调研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日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自2008年初启动至2009年3月,《实施办法》已先后采用多种形式征求了8轮意见,分别听取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部内有关司局、相关部委等各方面意见。
多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6章43条,提出了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增强工作力度,教育部还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着眼点,以保障公开内容贴近社会、贴近公众。同时对公开的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细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各责任主体,以保证《实施办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