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举国上下都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和谐社会离不开教育和谐,教育和谐必然要体现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目标追求,高等教育政策既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促进高等教育公平”这一目标的工具。因此,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完善等必然要以教育公平作为伦理选择。
一、教育公平
关于教育公平的思想古已有之。我国关于教育公平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古希腊雅典的公民教育也已隐含了民主的教育思想。在西方最古老、最系统的政治与教育专著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也闪耀着开放式社会和自由教育的思想。
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公平成为了国际上教育改革领域的重要论题。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国人越来越重视受教育的权利,也越来越重视教育的公平问题。近几年,教育公平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想研究教育公平,必须明确什么是公平?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1997年)对“公平”一词的定义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1997年版《汉语大词典》中的定义是“公正而不偏袒”,并且引用了《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来解释。《辞海》把公平解释为“公平即公正,①是人们从既定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相适应关系。公正观念和标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②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坚持原则,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实事求是地待人处事。”由此可以看出,“公平”的基本词义应该是“合情合理”、“无偏袒”,体现了一种价值判断,属于伦理范畴。 “各式各样的公平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
教育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理念,它涉及到多个学科、多个层面,包含多种因素。不同研究领域对什么是教育公平内涵的理解不一。
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教育公平实质是人们对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评价。它蕴涵人权思想,体现主体价值,表现为对全体社会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做出公平的分配。它强调的是一个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方而所占有的平等份额,它是个体受教育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平等份额的前提。”简言之,教育公平就是每一个人都能得到与教育相关的他所应得的。
教育公平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受教育权利平等是指社会主体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受教育权利是平等的,这种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家庭背景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教育机会均等是指社会主体人人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的核心,包括:接受教育活动的起点公平——不同性别、社会阶层、社区和种族的人应有相同的入学机会;过程公平——重视人人最低受教年限,强调不同族群、性别、社区的受教育对象不应有教育机会的歧异;结果公平——来自不同种族、背景地区和性别的学生不会受到不合理的障碍,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成为人才;还包括教育对未来机会的影响均等——来自不同种族、背景、阶层和性别的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应有相同的对于未来机会的影响。
由此可见,教育公平是一定社会给予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平等地选择和分享当时、当地各层次公共教育资源的一种教育发展状态。其实质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化。对于每一个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来说,教育利益分配并不是直接体现为金钱、物质、权力、地位的分配,更多地是表现为个人身心的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发展条件的分配和发展水平与资格的认定。所以,教育公平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一种合理性的规范和原则。这个合理性原则是指既能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又能使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二、高等教育政策伦理
高等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的延伸。教育政策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协调教育内外关系的行动依据和准则。包括关于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分配或调整的规定或规则。由此,我们可以把高等教育政策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高等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事务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可见,高等教育政策是国家引导和干预高等教育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国家调整高等教育利益分配关系的土具,是政府调整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关系的手段,要实现教育公平,或者说要实现“促进教育公平”的目标,必需有赖于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制定及有效实施。
高等教育政策伦理是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为实现特定的高等教育目标,在调节与分配有限高等教育利益资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高等教育政策伦理贯穿于整个高等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之中,包括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以及完善;同时还包括高等教育政策内容伦理、程序伦理与政策主体伦理。就其内涵而言,高等教育政策伦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等教育政策伦理是人们对特定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伦理评价与道德追问。这里强调的是特定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道德性。即有关部门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时,总是以一定的伦理规范作为依据和前提的,而这一定的伦理规范是特定历史时期下的伦理规范。只有符合一定伦理规范的高等教育政策才有其合理性和道德性,才能真正有效。也就是说,一项高等教育政策要真正具有有效性,或最大限度地有效,必须获得当时当地的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与接受,并最终得到行动上的支持,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相反,如果一项教育政策缺乏与特定历史时期伦理规范相应的正当性或道德性,必然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同与接受,该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困难重重,甚至最终被废除或搁置。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其次,高等教育政策伦理要求高等教育政策自身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高等教育政策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一、高等教育政策内容具有合理性和道德性。以文字作为载体的高等教育政策的内容必须合乎道德的要求,与正义、公平、公正的价值标准相协调。只有内容合乎道德要求的高等教育政策才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才能得到顺畅的实施,政策也才能真正体现其有效性和生命力。二、高等教育政策的活动过程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包括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实施过程、评估过程以及完善过程等都应当合乎道德的要求,与正义、公平、公正的价值标准相协调。光有内容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缺乏过程上的正当和合理,该项政策还不能算是完全符合伦理要求的政策。三、高等教育政策伦理还要求教育政策的直接主体(包括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具有道德性。因为高等教育政策是高等教育政策主体主观认识的反映,是由高等教育政策主体制定和执行的,教育政策主体不同的伦理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教育政策伦理的安排,只有当教育政策主体选择公平、公正的价值时,高等教育政策才能体现道德性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唯有此,制定出来的政策才能显示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三,有关高等教育政策伦理的价值选择必须以政策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在教育政策领域,那些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的、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道德规范和价值选择,应通过一定程序上升到政策的高度,依靠国家强制力,而不是依靠舆论的方式推广执行,使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教育公平——高等教育政策的伦理选择
根据高等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有关部门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时,必须以一定的伦理规范作为依据和前提,获得符合时代特征的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高等教育政策伦理强调的是特定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道德性,是人们对特定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伦理评价与道德追问。
而教育公平是一定社会给予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平等地选择和分享当时、当地各层次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