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日前印发《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决定在全国31个省区市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以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 婴儿 死亡率。
方案明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也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经费,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
方案要求,各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共同制订本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本地区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 标准 ,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地区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人均补助标准。
同时,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此外,各地项目办公室要对补助资金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农村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具体包括资金申请表审批、补助卡发放、补助经费报账及汇拨等。每季度向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
方案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 健康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