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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各地可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时间:2010-05-24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通知》要求,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要求,国家将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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