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企业环境行为修复试点推广到整个长三角地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环保部门讨论制定出《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企业环境行为评定等级发布之后,应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结论的反应,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办法》规定,实施企业环境行为动态管理,要以支持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为原则,重点加强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坚决限制对“两高一资”产业的信贷投放。
各级环保部门应把被评定为“黑、红”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热情帮助企业制订整改方案。企业要针对自身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限期整改,企业认为其环境行为已经提升的,可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布3个月之后的每双月上旬,向原公布其企业环境行为的环保部门,提交企业环境行为重新评定的申请。各级环保部门在重新评定中,要遵循“谁评定公布、谁负责核查”的原则,对要求重新评价环境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重新启动企业环境行为动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