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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公积金推“新政” 个人贷款上限涨至50万元
 
时间:2009-06-19
2009-04-01

  提取范围新增10种大病夫妻双贷上限涨至70万元个人贷款上限涨至50万元下周二起公积金推“新政”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从4月7日起,本市将出台住房公积金五项新政策和十项服务新举措。


  门槛降低贷款额度提高


  为支持职工购房,新修改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暂时取消按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20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规定。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且申请时本人或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最高贷款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新设企业可低比例缴存


  为鼓励企业发展,重新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在设立当年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全市统一缴存比例。


  缴存余额可直接还贷款


  凡在建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向建行任一支行提出申请,用本人和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了职工先自行垫资还款,再用还款凭证提取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贷款业务先期在建行试点。市公积金中心铁路、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此项业务时需到所在分中心办理。


  重大疾病提取范围扩大


  为帮助患有重大疾病职工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在原有13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10种重大疾病或手术住院治疗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欠缴企业补缴可降低比例


  为支持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缴存,新颁布的《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单位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十项服务新举措办公积金少跑腿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可跨区县办理——单位可在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的任一区县管理部办理汇缴缴存、汇缴个人补缴、汇缴转封存、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职工个人可在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的任一区县管理部办理购建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低保、家庭成员患大病等非销户提取业务。


  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在建行申请贷款的职工才能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基础上,今年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均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即职工在当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借款人及配偶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减少来回往返。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为方便单位办理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公积金中心将重新规划、升级网上缴存模式,提高网缴速度;开通小额支付功能,改变只能在建行开立结算户进行网缴的局限,实现资金异行划转,方便单位办理网上缴存业务。


  职工个人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推出个人换卡业务,职工个人持原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本人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此外,进一步简化制卡手续,严控办卡时限,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持有住房公积金龙卡,保障资金安全。


  职工个人周六可办公积金提取业务——4月11日起,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全市各区县管理部营业时间在现有基础(周一至周五)上,增加周六一天受理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法定节假日除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委托提取业务和余额还贷业务暂不办理。


  单位可上网查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单位经办人员可从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或www.housefund.cn)查询单位账,方便单位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


  职工可上网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职工个人可从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或www.housefund.cn)上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情况明细表。


  公积金贷款现场服务将更深入——公积金管理部门今年将继续进驻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接待咨询,受理职工贷款申请,重点加大对经济适用房销售现场服务力度。具体进驻项目可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


  全面提供四项服务——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通过电话咨询、前台专岗咨询和集中业务培训对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将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定为主任接待日。


  对于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集中开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离退休提取等涉及人数较多的集中业务时,各单位可与所在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提前预约时间。


  单位准备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开办网上缴存业务或网上缴存业务系统出现故障时,职工因残疾、患病等原因无法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且无委托人代为办理时,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建设银行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对于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职工投诉单位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实现“三公开”——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对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办事流程(要件)及办理时效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贷款职工通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可以查询自己的贷款办理进度,监督市公积金中心以及贷款承办银行等贷款办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贷款额度怎么算 哪些疾病能提取 哪些业务可跨区办公 积金“新政”热点详解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和贷款最高限额三个条件来确定,三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确定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评估价格)的80%;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3)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重大疾病提取范围扩大到哪些


  为进一步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本市在原有13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了10种重大疾病或手术住院治疗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申请余额还贷业务条件


  依据规定,在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余额还贷额度如何确定


  余额还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与剩余贷款本息的低值,且提取后上述各账户余额均不低于1元。


  哪些提取业务可跨区县办


  在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以下非销户提取业务:


  (1)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4)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不能跨区县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


  以下销户提取业务职工不能跨区县办理,需要到职工开户管理部办理:


  (1)职工离、退休;(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3)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6)职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8)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委托提取业务应如何申请


  职工应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应由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