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7
今天开始,天津市新近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五项新政策和十项服务新举措将正式开始执行。其中,一些与提取或还款等个人业务相关的便民措施则成为最近购房者关注、咨询的焦点,记者联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析。
缴存提取可跨区县办理
按照规定,凡在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在全市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六项非销户提取业务。也就是说,从今天起,个人的这些公积金提取业务可以跨区县办理。职工可跨区县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不过,新规定同时也明确了部分不能跨区县办理业务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的职工,并规定这些市民需要到其开户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这些不能跨区县办理相关业务的职工包括九大类,主要包括职工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职工,应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缴存、提取业务。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转移等业务。
承办银行可办理委托提取
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当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该业务的办理可以让借款人及配偶不必再每月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减少来回往返,因此备受购房者关注。按照新政策规定,从今天开始本市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均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空间。
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强调,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只有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才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同时,该负责人还提醒购房者注意,只有借款人按月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适用于委托提取业务,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不适用委托提取。若借款人发生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借款人及配偶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到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提取,但按月偿还贷款的还款凭证不得作为柜台提取凭证。